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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26号
原告江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刘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XX,X,XX,XX,XX,XX,XXXX。
被告江XX,X,XX,XX,XX,XX,XXXX
原告江XX诉被告江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XX的法定代理人刘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江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之母刘X与被告于2010年离婚,婚生女孩江XX由被告抚养,由于被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学习,2011年本案原告之母刘X起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经法院调解,江雨航归刘伟抚养,抚养费自理。现由于刘伟为孩子房改房补房款,刘伟打工工资又下调,孩子江XX上学、补课等,刘X做为母亲,以一人之力抚养孩子明显经济不足,很难让孩子生活更好,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我与刘X离婚,后来刘伟起诉我变更抚养关系,当时刘X有抚养能力并同意抚养费自理,我才将孩子给她抚养。现在又起诉我要抚养费,不合理。如果刘X抚养不起孩子,我可以抚养孩子,抚养费我自理。我现在是临时合同工,月收入2300元,刘X比我挣的多。另外我还要抚养再婚后生育的子女,对于原告要求给付抚养费,我没有能力承担那么多。
经审理查明,刘X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一女孩江XX(本案原告),2010年刘X与被告离婚,女孩归被告抚养。2011年刘X起诉被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江雨航归刘伟抚养,抚养费自理;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17520B的房屋所有权归江XX所有。后因政府对八家子棚户区进行房改,经被告申报在建昌县八家子宏跃社区C6三单元402室以江XX名取得60多平米楼房一处。2012年1月刘伟为江雨航该楼房交纳了房改还平差价及地下室款共计41469.5元。刘X与被告均系宏跃集团凌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八家子分公司工人。刘X现月工资收入2200元,被告现月工资收入2300元。原告认为刘X为其交纳了房屋差价款,现刘伟工资下调,加之上学费用增加要求被告每月以750元标准向原告给付抚养费。
另查明,刘X与被告离婚后现均已再婚,刘X再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再婚后又生育了一名子女需要抚养。经被告在民政部门给原告办理了低保,低保费用(每季度800元)政府下拔后由被告给交给了刘X。原告现在大屯镇大屯村五组刘X娘家生活,在大屯小学就读。刘XX在八家子原告的楼房居住。被告在八家子租房居住。诉讼中被告称在绥中买有楼房,每月需还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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