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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60号
原告张xx。
被告弓x。
原告张xx诉被告弓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军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建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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