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建大民初字第00239号
原告建XXXX,地址建XXXX。
法定代表人杨X,XXXX。
委托代理人郭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丁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沈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建XXXX诉被告王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将2015建大民初字第30号、2014建民二初字第51号合同纠纷案合并到本案中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建XXXX法定代表人杨X的委托代理人丁XX、郭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原告诉称,原告在2014年3月19日起诉被告拖欠承包费时,还指望被告能受合同约束,在稍后时间启动选矿生产,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没有启动生产。由于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又不能如约履行给付房产税等其他费用,直接导致原告企业将被有关部门叫停歇业,丧失部分权利和功能,直接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解除2012年8月10日及2013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判决被告王XX履行《承包协议书》第七款内容。
原、被告于2012年8月10日签订承包协议书,原告将加工厂承包给被告经营,生产铁粉。承包期从2012年8月1日起到2017年7月31日止五年。被告正常运转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承包费45万元。现在被告已给付2个月的承包费,还欠6个月承包费。现要求被告给付所欠6个月承包费270万元及利息。
2012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书》第十条明确约定了“此协议签字起,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于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又不能如约履行给付残疾人工资(2014年全年257100元)、房产税16196.94元、基本电费(2014年6月至12月电费78650.08元)等其他费用,直接导致原告企业将被有关部门叫停歇业,丧失部分权利和功能,直接损害了原告的权益。为了维持企业的存在,原告在多次催促被告无果的情况下,无奈替被告垫付了本应由被告支付的上述三项费用。被告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因此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三项费用共计351946.99元。庭审中原告称实际上2014年的残疾人工资原告并未实际支付给工人,而是按协议应由被告承担。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