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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大民初字第00239号(2)
对于停产期间原告要求的由被告承担的残疾人工资、由原告垫付的基本电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辩称,我没有履行协议的原因是因为停产造成的,停产的原因是因为政府下达的停产通知,按协议第五款规定,原告负责对外协调工作,可原告至今也未能和有关部门协调好,使我至今也无法生产,正是由原告违约,造成我投入近900万元资金至今无法收回,给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我没有违约,而是原告违约,在我承包期间,停产之前我欠的工人工资我应该承担,但停产后,一切损失是由原告原因造成的,我不能承担,请法院驳回原告此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建XXXX成立于1998年4月6日,系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2008年后企业赶上金融危机,加之设备老化,产出的产品质量不好,效益低下。为了改变企业经营状况,2011年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初步协议欲将加工厂承包给被告经营,由被告投入新的设备,建一条新的生产线,能够提高产品质量。原、被告对承包费作了初步协议。2012年8月10日原告委托丁XX与王XX通过共同协商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甲方为八XXXX,乙方为王XX。协议书内容为:一、甲方自愿将八XXXX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生产经营。乙方另外投资建设一条日处理原矿700吨生产线。二、承包期限为五年,从2012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三、承包费用,设备正常运转之日起,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每月45万元的承包费。四、给付方式,乙方从设备运转生产之日起每月给付甲方一次承包费。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责对外协调工作(包括对外政府国土资源局,公安,税务等部门)2、甲方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年审等项工作。3、甲方安排尾矿排放和外运地点。4、若自采矿石不够,由甲方帮助协调外购矿石。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负责日常生产的生产管理及销售工作。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若发生职工工伤或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赔偿事宜。4、生产期间添加设备由乙方负责。七、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企业不能正常按时缴纳承包费,超两个月,甲方为了养残疾人等就业,开原有生产线,如半年不能生产,不管任何理由,视为放弃,乙方所有设备归甲方所有,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按照实际生产天数交纳承包费每日15000元。八、此承包期期满后,是否继续承包可另议。九、此协议生产后原协议全部作废。十、此协议签字起,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十一、甲方现有设备,归乙方使用,到期后如乙方不续签,乙方投入所有设备归甲方所有,8月11日前选厂矿山所欠费用由甲方负担,以后由乙方负责,工资电费除外。十二、由于政府,自然天气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按日扣除承包费15000元/日。十三、签订协议前,向甲方交保证金20万元,生产后从承包费扣除。十四、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从2011年9月至2012年王XX陆续新投资了基础建设(包括管路、厂房、基础),投资购买了2个球模、2台破碎机(其中一台圆锥破碎机主体现已被被告拿走修理)、2个魔头筛、槽型给料机1台、振动给料机2台、圆振筛1台、2个磁力滚筒、11台皮带机、5台磁铁机、2个旋流器组及4个渣泵、2台捞渣机、2个大罐、低压柜、变压器等。原告允许被告王XX自负费用开采原兴达铁矿的矿石用于加工厂的加工原料。
本案涉及的矿山,原名是建昌县兴达铁矿于原告具有采矿权(采矿有效期自2008年7月9日到2009年11月9日)。2009年12月整合到葫芦岛叁沟矿业有限公司。兴达铁矿原告称系加工厂通过竞买而来,证照齐全,整合后原兴达铁矿区域为独立开拓系统,地下开采铁矿资源,原告只有采矿权,没有经营权,原告在把生产线承包给被告后可以让被告采矿。该矿位于整合后的兴于井田区域。此矿山在被告承包前原告曾开采,在被告承包加工厂后原告曾协助过爆破。
2013年5月9日被告王XX开始正式启动加工生产。由于被告用于生产的原料主要系通过露天开采原兴达铁矿的矿石,违反地下开采设计方案先后于2013年从2月28日、2013年4月18日、2013年5月6日开始三次被建昌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013年11月6日建昌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了建环字(2013)85号关于对葫芦岛叁沟矿业有限公司兴于井田恢复生态植被的决定,葫芦岛叁沟矿业有限公司因你公司试生产超过3个月后,未经环保验收,继续违法生产,同时,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露天开采矿石,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要求兴于井田立即停止生产等。次日下发了建环罚告(2013)010号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1、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2万元。
2013年11月27日在原协议基础上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补充协议书,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主要内容是:甲乙双方原签订的承包协议书现因原料供应不足,经甲乙协商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修改条款:一、乙方自行另外寻找资金采购原料,维持生产。二、生产出的铁粉由乙方寻找的合伙人自行销售,销售价格乙方和合伙人双方制定,每月结算一次。三、生产费用、工人工资及人身事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四、乙方每月支付甲方铲车及设备磨损费用5万元。铲车自修自用。乙方支付甲方费用每月月初支付。五、如什么时间恢复供应自有矿石,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此补充协议以丁晓东与王XX所签订,但通过实际履行和原告的诉讼行为可以视为加工厂对此协议的追认。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外购矿石生产一段时间,至2014年1月6日正式停产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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