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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大民初字第00239号(4)
本案涉及的矿山,原名是建昌县兴达铁矿于原告具有采矿权(采矿有效期自2008年7月9日到2009年11月9日)。2009年12月整合到葫芦岛叁沟矿业有限公司。兴达铁矿原告称系加工厂通过竞买而来,证照齐全,整合后原兴达铁矿区域为独立开拓系统,地下开采铁矿资源,原告只有采矿权,没有经营权,原告在把生产线承包给被告后可以让被告采矿。该矿位于整合后的兴于井田区域。此矿山在被告承包前原告曾开采,在被告承包加工厂后原告曾协助过爆破。
2013年5月9日被告王XX开始正式启动加工生产。由于被告用于生产的原料主要系通过露天开采原兴达铁矿的矿石,违反地下开采设计方案先后于2013年从2月28日、2013年4月18日、2013年5月6日开始三次被建昌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013年11月6日建昌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了建环字(2013)85号关于对葫芦岛叁沟矿业有限公司兴于井田恢复生态植被的决定,葫芦岛叁沟矿业有限公司因你公司试生产超过3个月后,未经环保验收,继续违法生产,同时,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露天开采矿石,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要求兴于井田立即停止生产等。次日下发了建环罚告(2013)010号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1、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2万元。
2013年11月27日在原协议基础上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补充协议书,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主要内容是:甲乙双方原签订的承包协议书现因原料供应不足,经甲乙协商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修改条款:一、乙方自行另外寻找资金采购原料,维持生产。二、生产出的铁粉由乙方寻找的合伙人自行销售,销售价格乙方和合伙人双方制定,每月结算一次。三、生产费用、工人工资及人身事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四、乙方每月支付甲方铲车及设备磨损费用5万元。铲车自修自用。乙方支付甲方费用每月月初支付。五、如什么时间恢复供应自有矿石,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此补充协议以丁晓东与王XX所签订,但通过实际履行和原告的诉讼行为可以视为加工厂对此协议的追认。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外购矿石生产一段时间,至2014年1月6日正式停产至今。
原告建XXXX系建昌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企业,企业负责供养相当数量的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退税等相关国家优惠政策。
庭审中被告方向法庭出具投资明细,称为承包加工厂,被告方向加工厂投入设备款达280多万元,变电所方面投资100多万元,并称基础设施方面建设总投入约200多万元,且这些设备设计现在仍有使用价值。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投入的这些设备也就二年的正常使用期间,有很多设备已经处于报废期。诉讼中双方对被告投入加工厂的动产及不动产现值均不申请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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