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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38号
原告尹x。
被告东xx。
原告尹x诉被告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军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法院的被告住所地查找不到被告,经常居住地地址不详,需要原告明确被告经常居住地地址以便法院为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2015年7月13日承办人用电话传唤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9时到法院,届时原告未到。2015年7月20日承办人再次用电话传唤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9时30分到庭,并且明确告知原告如不到庭将按撤诉处理,原告同意后届时仍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建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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