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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244号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 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巴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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