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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352号
原告:袁某某,女。
被告:檀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阚丽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栾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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