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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05号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春贤,男。
委托代理人:郭秀荣,女。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贤、郭秀荣,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1年12月31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与被告均系再婚。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我与被告认识前曾患有精神疾病,当时病情已经稳定,能够正常劳动和生活,与正常人无异。在我与被告认识之初,我及家人已经告知被告,虽然现在已经稳定,但日常需服用药物,以控制病情。这样我与被告才登记结婚了,但婚后被告对我完全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在生活上不予以关心和照顾,不给我钱花,因为被告家相信封建迷信,导致我病情复发,此后被告及家人,因为我发病,开始嫌弃、虐待我,并经常不给我饭吃,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对我殴打,造成我身上伤痕累累。我病情复发后,被告不给我治病,也不给我买药,对于我父母给我买的药也不允许我服用,而是将药物全部丢弃。2013年年底,被告又无理取闹,对我殴打,甚至用铁链子殴打,将凉水泼到我的身上,对于进行肉体和精神折磨,使我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1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性格不和,原、被告曾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口角、吵架。原告李某某曾于2014年2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原、被告从2014年1月分居至今。2015年1月13日,原告李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关于财产部分原告李某某自愿表示放弃。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4)鞍台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李某某曾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1月13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现经调解和好无效,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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