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北中民初字第01281号
原告耿某某,女,1962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告朱某某,男,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祖德琨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侠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