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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中民初字第01707号
原告李某,女,1978年8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告丁某某,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祖德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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