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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中民初字第0156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告刘某,男,1972年12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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