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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98号
原告郑某,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母亲),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
被告王某某,女,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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