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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632号
原告赵某,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关单新村
被告韩某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韩力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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