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54号(2)
一、被告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借款人民币74500元及利息(支付自2015年5月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45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元,由被告赵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琳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