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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669号
原告刘某,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鲁某,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长 白 兰
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
人民陪审员 李 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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