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义民一初字第01256号
原告高某,男,满族,干部,住义县。
被告高某某,女,满族,住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露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