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义民九初字第01458号
原告陶某,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
被告赵某某,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判员  左丽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冯 慧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