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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648号
原告:刁某某,男。
被告:董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刁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桂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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