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81号
原告:王XX,女。
委托代理人:夏丽芙,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
委托代理人:柳建平,辽宁无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连,男。
被告:樊XX,女。
委托代理人:王X,男。
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王X连、樊XX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夏丽芙,被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柳建平,被告王X连、樊XX委托代理人王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王树宽于2015年1月2日病逝,留有在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21067.96元、但公积金总额应该是121067.96元、企业年金38069.84元、个人养老账户72217元、丧葬费39650元、已报销医疗费56405.38元、在被告张XX处有王树宽的共同财产105000元现金、医疗保险账户余额,以上财产应先析产再进行继承。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地区科研小区59-1-1-501房屋一套为婚前个人财产。
被告张XX辩称:住房公积金不应该按照总额分割,2013年王树宽已经取出12万元,企业年金应先分割夫妻财产以后再进行分割,丧葬费不能按照遗产进行分割,同意医疗费和现金存款,105000元含有王树宽答应给被告的扶养费5万,被继承人的弟弟王X向被告借款1万,钱还给了原告王XX,被告王X连买房子的时候从被告张XX手中拿了8万块钱,应该从遗产中扣除,被继承人王树宽在住院期间和抢救期间有10万元的债务,其中7万元的债务是案外人秦建给拿的,后来秦建又拿了3万元用于丧葬的招待。秦建曾还给被告张XX10万元。
被告王X连、樊XX辩称:王X拿出了11800元钱买的墓地。
根据原、被告陈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遗产的范围及分割方式;2、王树宽和张XX是否有共同债务,如何分担;3、被告张XX主张5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原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除自身陈述外提供如下证据:
1、居民死亡证明1张、殡葬证1张、火化证1张,证明王树宽因病去世。
被告均质证无异议。
2、辽河石油勘探局振兴公用事业处证明2份、职工医疗费报销通知单2张,证明王树宽去世后公积金账户、养老金余额、去世后报销的费用金额。
被告均质证无异议。
3、个人账户表1份,2015年3月份左右,被继承人单位计算的,用以证明养老金、企业年金计算方法。
被告均质证同意按此方法计算。
4、依法申请法院查询单1组、证明张XX在建行尾号是XXXX账户余额6070元;王树宽在中国银行尾号是XXXX卡在2015年3月25日账户余额96062.79元,现在已经取出来了,这笔款应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原告王晓梦质证认为:对人民法院查询的详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依法分割。
被告张XX质证认为:建行是被继承人死亡后被告张XX的工资款,中行里面没有9万余元,在死亡后已经取走,9万余元包括医疗费和丧葬费。
被告王X连、樊XX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张XX围绕本案争议焦点除自身陈述外提供如下证据:
1、振兴公用事业公司社会保险科和人事科证明1份,证明企业年金、养老金金额等。包括了在婚姻关系期间的计算数额。同意按照原告提供的那个表计算。
其他当事人同意按照原告提供的表进行计算。
2、振兴公用事业公司证明1份,证明王树宽死亡之后张XX个人支出款项1659.6元。
原告质证认为:同意在析产中扣除。
被告王X连、樊XX质证认为:同原告意见。
3、购买墓地收据2张及合同,殡葬证收据、部分丧葬用品费票据6张和1张明细表共计40856元,证明王树宽死后花销的费用,都是被告所出,不存在案外人王XX支付的11800元。外购药品单6张,证明外购非报销药物6256元,6256元是夫妻间债务,要求在析产扣除。
原告质证认为:对墓地收据及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为被继承人购买墓地,案外人王XX拿了钱。对外购药物真实性有争议,不能证明有借款事实存在。
被告王X连、樊XX质证认为:同原告意见。
4、存折1份。
原告质证认为:存折不能证明王树宽对张XX有任何承诺,这是夫妻间共同财产。
被告王X连、樊XX质证认为:不认可。
结合以上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居民死亡证明1张、殡葬证1张、火化证1张、辽河石油勘探局振兴公用事业公司证明2份、职工医疗费报销通知单2张、个人账户表1份、原告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银行查询单1组、被告提供的振兴公用事业处证明2份、购买墓地收据及合同,殡葬证及部分丧葬用品费票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录音,本案不做认定,被告提供的录音,来源不详,不予采信。存折1份,不能证明被告主张,不予采信。
结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下列事实:2015年1月2日被继承人王树宽因病死亡。原告为被继承人女儿,三被告为被继承人的妻子和父母。原、被告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与被告张XX于2009年7月8日再婚。被继承人王树宽死亡时留有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科研小区59-1-501,房权证兴字第A1013786号房屋1套,为婚前财产,各方一致认可该方现市场价格为34万元;被继承人在原单位辽河石油勘探局振兴公用事业公司企业年金余额38069.8元、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72217元、剩余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21067.96元、双方认可丧葬费39650元及报销的医疗费共96062.79元进行分割,已由被告张XX取出,另在被告张XX手中有现金105000元及秦建还款10万元,为被继承人王树宽购买墓地花销22800元。中国银行被继承人王树宽名下账号尾号后四位为XXXX,在2015年1月2日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存款11574.53元,由被告张XX取出,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对于被告张XX个人缴纳的医疗费1659.6元,各方同意在遗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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