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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81号
原告:王XX,女。
委托代理人:夏丽芙,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
委托代理人:柳建平,辽宁无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连,男。
被告:樊XX,女。
委托代理人:王X,男。
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王X连、樊XX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夏丽芙,被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柳建平,被告王X连、樊XX委托代理人王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王树宽于2015年1月2日病逝,留有在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21067.96元、但公积金总额应该是121067.96元、企业年金38069.84元、个人养老账户72217元、丧葬费39650元、已报销医疗费56405.38元、在被告张XX处有王树宽的共同财产105000元现金、医疗保险账户余额,以上财产应先析产再进行继承。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地区科研小区59-1-1-501房屋一套为婚前个人财产。
被告张XX辩称:住房公积金不应该按照总额分割,2013年王树宽已经取出12万元,企业年金应先分割夫妻财产以后再进行分割,丧葬费不能按照遗产进行分割,同意医疗费和现金存款,105000元含有王树宽答应给被告的扶养费5万,被继承人的弟弟王X向被告借款1万,钱还给了原告王XX,被告王X连买房子的时候从被告张XX手中拿了8万块钱,应该从遗产中扣除,被继承人王树宽在住院期间和抢救期间有10万元的债务,其中7万元的债务是案外人秦建给拿的,后来秦建又拿了3万元用于丧葬的招待。秦建曾还给被告张XX10万元。
被告王X连、樊XX辩称:王X拿出了11800元钱买的墓地。
根据原、被告陈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遗产的范围及分割方式;2、王树宽和张XX是否有共同债务,如何分担;3、被告张XX主张5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原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除自身陈述外提供如下证据:
1、居民死亡证明1张、殡葬证1张、火化证1张,证明王树宽因病去世。
被告均质证无异议。
2、辽河石油勘探局振兴公用事业处证明2份、职工医疗费报销通知单2张,证明王树宽去世后公积金账户、养老金余额、去世后报销的费用金额。
被告均质证无异议。
3、个人账户表1份,2015年3月份左右,被继承人单位计算的,用以证明养老金、企业年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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