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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89号(2)
对于婚生女抚养问题,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该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现孩子表示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孩子过往的生活环境,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结合被告2014年全年收入及婚生女所处的教育阶段,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存有争议,通过择优竞价方式,按照原告提出的4200元/平方米将房屋判归原告所有为宜,房屋总价款应为561666元(133.73平方米×4200元/平方米),原告给付被告对等的房屋分割款28083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商XX由原告商XX直接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300元,自2015年6月起至该女年满18周岁且高中毕业时止;
三、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科研小区59-1-3-601房屋归原告商XX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分割款280833元;
四、欠周XX2.5万元由原告商XX偿还;
结合上述三、四项,原告商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被告张XX房屋分割款140416.5元,给付周XX欠款2.5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给付剩余房屋分割款140416.5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梁智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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