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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60号
原告:尹某,女。
被告:陈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桂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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