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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03号
原告:温学东,男。
委托代理人:白艳,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林涛,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倩,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学东与被告栾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学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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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赵    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晨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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