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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50号
原告郑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郑某甲,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郑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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