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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91号
原告王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朱某某,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牛云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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