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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52号
原告王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刘某某,男,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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