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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郊民初字第50号
原告郭某甲,男,现住四平市铁西。
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甲,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刘长伟,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丽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航、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无子女。2006年5月25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女方带走个人衣物和厨房用具,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双方无债务。后经亲友说和,于2006年6月19日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发现已破碎的夫妻感情不能修复,被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居住娘家至今未归。原告因为是司机长期在外奔波,而被告无职业却在原告母亲患癌症住院治疗直至病逝期间不尽赡养义务,对家庭也不尽日常义务,导致原告父亲将原告撵出家门居住在单位。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请离婚。
被告王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无子女。双方共有夫妻财产包括,原告名下在司法新村购买的楼房一处,面积106.72平方米,原告名下星源房地产回迁楼一处,面积55平方米,原告名下的华宇房地产回迁楼一处,面积65平方米。原告名下吉CG6655雪弗莱科鲁兹轿车一辆,原告名下房屋卖给被告父亲王某乙后所得的房款10万元。请求对以上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表,证明原告身份及婚姻状况。
2、2005年8月9日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财产在第一次离婚时已经处理完毕。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勤业村一社土地台帐、证人张某某和录音光盘及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袁某某书面证明、31名村民出具的证明一份,以上证明原告因超生问题未分得土地,涉案的三个回迁房屋均来源于原告父母的承包土地,与原告没有关系。
4、华宇65平方米户型产权调换协议书、星源55平方米户型产权调换协议书、证人郭某乙声明书一份、证人朱某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名下的两套回迁房屋,动迁时使用的土地均为原告父母与原告奶奶的土地,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声明书证明原告父亲将以上两套房屋附条件赠与原告个人,原告因不尽赡养义务,房屋被收回,原告被迫搬到工作地点居住。
5、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建设银行取款凭条、勤业村妇代会声明、原告母亲两次住院病例、司法新村产权证,证明坐落于四平市铁西区司法新村6号综合楼4层1单元402房屋,是原告替其父亲购买,卖方是刘丹和高鹏宇,付款人是郭某乙,收款人是高鹏宇,数额43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作为原告妻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该房屋现已登记在原告姐姐郭凤英名下,原告父亲已经将其赠与郭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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