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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伟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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