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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袁某某,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亚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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