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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1041号
原告陈某甲,女,2003年12月30日生,汉族,学生,现住白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温某某,女,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陈某乙,男,42岁,无业,现住白城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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