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14日生,现住洮北区。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生,现住白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莉欣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