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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14日生,现住洮北区。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生,现住白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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