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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23号
原告张某甲。
法定监护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黄娜,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艾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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