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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92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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