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东民初字第743号
原告曲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长  陈亚荣
审判员  姚继生
审判员  王忠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馨蕊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