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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24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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