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55号(2)
一、被告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二十日前给付原告郭邵××女抚养费633.00元至其高中学业结束时止(如高中学业结束时未满十八周岁,给付至十八周岁时止);
二、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郭××承担50.00元,由被告邵××承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祎男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周 晶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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