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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林XX,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杜海龙,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XX,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XX公司质量管理员。
委托代理人陶钦,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铁锋区XX局工作人员。
原告林XX诉被告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及委托代理人杜海龙、被告武XX及委托代理人陶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1月3日婚生一女武XX。因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发生纠纷,分居已有8年之久,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武XX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后购买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室。原告要求分割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XX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同时原告林XX婚前个人财产冰箱、电视、洗衣机等物品归原告所有。
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证明、富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预售登记证明、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证明、抵押登记证明、个人公积金账户交易信息、2004年11月28日武XX出具的借据一张。
被告武XX辩称,被告武XX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分居8年情况属实。2013年12月16日,被告武XX返回家中,发现原告林XX有出轨情况,原告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所以原告是离婚的过错方。同时要求女儿武XX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0.00元抚养费。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房屋是被告父母出资购买,是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与原告分割。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XX房屋是被告父母所有,不同意原告进行分割。原告林XX婚前个人财产冰箱、电视、洗衣机等物品同意归原告所有。
被告向法院提供证据有:短信记录(手机短信原件质证后由被告取回)、火车票复印件、购房合同、收据、出资证明、还贷计划信息、存折明细复印件、2004年8月5日及2005年10月10日武锡钢出具的借据扫描件(原件质证后由被告取回)、孩子获奖情况说明、被告父亲住院病案、转院登记手续、2015年1月18日武XX出具借据扫描件(原件质证后由被告取回)。
法院调取的证据有:市房产处出具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房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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