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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98号(3)
一、原告林XX与被告武XX离婚;
二、婚生女武XX由被告武XX抚养,原告林XX自2015年3月11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00元至武XX高中学业结束时止(如高中毕业时尚未满18周岁,至其18周岁时止)。
三、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X房屋归被告武XX所有。被告武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林XX94,799.23元。
四、被告武XX名下公积金8176.03元,原、被告各分得4088.01元;
五、外债20,0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00.00元;
六、驳回原告林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小千
人民陪审员  周 晶
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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