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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28号(2)
驳回原告朱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玉杰
人民陪审员 曾 新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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