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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盛××,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盛××、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于2011年5月相识,于2011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王××(2012年3月8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打。夫妻感情已破裂。2013年至2014年被告王××因与她人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协助调查。原、被告婚前、婚后均无财产、无住房、无存款、无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女王××,不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育费。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2、身份证、户口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被告王××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之间矛盾均因家庭琐事。现被告身患重病,考虑多年夫妻感情,被告王立不同意离婚。
被告王××未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张××冉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经朋友介绍于2011年5月相识,于2011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王××(2012年3月8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至2014年被告王立因与她人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协助调查。现因病取保候审。原、被告婚前、婚后均无财产、无住房、无存款、无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女王恺伊,不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育费,被告王××不同意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偶尔因琐事吵打,但婚后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现被告患病,原告应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彦红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人民陪审员  林 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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