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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59号(3)
一、准许原告田××与被告魏××离婚;
二、婚生女儿魏×××(2007年3月12日出生)由原告田××抚养,自2015年7月1日起,被告于每月的10日前给付抚养费500元,给付至魏×××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依安镇名仕国际小区8栋1单元701室住宅归原告田××所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原告田××给付被告魏××共同财产分割款50,000元,被告魏××给付原告田××房屋租金款4,5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田××负担150元,被告魏××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李 喆
审 判 员  韩凤波
人民陪审员  姚凤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祝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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