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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71号
原告马××,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王×,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系被告母亲),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
原告马××与被告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春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原告与被告王×于2011年3月26日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共承包35.4亩土地,种的土豆,还有9亩水稻,交承包费12000元。2012年种了29亩甜菜,6.4亩土豆。土豆按照亩产4000斤,每斤0.4元,水稻亩产1400斤,每斤1.4元,玉米亩产1600斤,每斤0.78元,甜菜亩产4000斤,每斤0.2元计算,二年的收入至少为62000元,因2011年和2012年原告因为怀孕及照顾女儿,所有的收入都在被告手中。另外,原告2011年的口粮田18袋黄豆每袋110斤,每斤2.4元,也被王×卖掉,而被告的口粮田6.4亩2011年和2012年的收入原告都没看见。因原、被告2013年11月原、被告才解除同居关系,所以原告要求分得原、被告同居期间的种地收入的50%即31000元,并返还2011年原告口粮田的收入和投入5250元。
原告未向本院举示证据。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说的承包地的亩数不对,2011年承包被告姑姑王令华的土地14.5亩,每亩200元,承包被告母亲的水稻8亩,每亩300元,当时交了二年的承包费12000元。水稻种的时间早了,稻苗冻死了,因为原、被告闹矛盾,被告母亲补完稻苗后将8亩地要回,将承包费4800元退给被告。2011年只种了14亩土豆,净收入6800-6900元。2012年种了5.5亩玉米,亩产1500-1600斤,每斤0.72元,扣除车费玉米的收入为5692元,9.5亩甜菜,亩产4000斤,每斤0.18元,共7220元,被告母亲退回的承包费加二年的收入共计24612元,都用于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生活花销,被告还向母亲借了1万多元。另外,2012年原告基本没在家,没有参与生产劳动,原告没有资格分割2012年种地的收入,所以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种地的收入。2011年原告从娘家拉回的口粮田的黄豆卖了3300元,2012年被告为原告7亩口粮田投入1200元种子及化肥款。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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