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讷民初字第65号
原告冯xx,女,1992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文明村。
委托代理人金中生,男,1975年10月28日生,讷河市通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龙河镇康庄村。
原告冯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及委托代理人金中生,被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婚前因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现已分居半年多,因此请求与被告李xx离婚。
被告李xx辩称:同意离婚,承认双方已经分居半年多时间,要求原告返还剩余的彩礼款5万元。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2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
证据二、冯xx与被告朋友马xx通话录音一份。拟证明被告在被告生活当中存在过错,即使现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也应考虑到无过错一方。
证据三、花销明细。拟证明彩礼款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花销了一部分(清单所列数额为13万元)。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调取证据,依被告申请对双方婚姻介绍人张xx所做调查笔录。证实了经张xx手,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12万元,另外被告的父亲在原、被告结婚后给了原告6万元的彩礼款,但张xx没有经手,是被告父亲电话告诉他,该款已经给付了原告。
对证据的质证、分析与认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有异议,认为所述不属实,因该电话内容,系他人所述,并非直接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为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被告有异议,提出:1、装修的2.5万元不属实,是被告家自己装修的房子,用的不是彩礼款;2、买衣服花的5,000.00元属实;3、买手表的5,000.00元中,被告的手表200元,原告的手表记不清了;4、去哈尔滨照相的1万元属实;5、买被褥的6,000.00元不属实,被褥是被告家买的,没用彩礼款;6、买电脑、电视的8,000元属实;7、结婚的服装和皮鞋5,000元记不清了;8、包家园旅店1.8万元属实;9、承包来顺烧烤的4万记不清了;10、被告看病的5,000元不属实;11、洗衣机、窗帘、吊灯的3,000元属实。因该证据系原告个人书写,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实其真伪,本院对被告认可的部分予以采信。对法院调取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证人系被告亲属,说述内容不真实,实际彩礼款是10万元,证人所说后来给的6万元,因证人不在场,不应认定。被告没有异议。因该证据系法院调取,对证人经手的12万元予以认定,对听说的6万元不予认定。
经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冯xx与被告李xx于2012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婚前因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分居已经半年多时间。结婚时,被告方经原告方彩礼款12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都同意离婚,对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被告所述结婚前后给原告彩礼款18万元,经庭审证实,能够证实的有12万元,其他6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原告列举了已花掉13万元的清单,首先按原告所述,收到被告给付彩礼款10万元,而花掉的数额高于该数额,不符合实际,明显存在虚假成分,被告认可原告确实花掉的为4.4万元,说不清的部分为5万元,否认的部分为3.6万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5万元,因双方结婚不超过3年,且做为农民家庭,一次为结婚花费十几万元,势必给家庭生活带来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应该适当返还,因家庭婚姻纠纷,双方未能保留充足证据,对于虚假陈述无法认定,本院酌情考虑,原告应返还被告2.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冯xx与被告李xx离婚。
二、由原告冯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李xx结婚彩礼款2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长春
人民陪审员 高英梅
人民陪审员 洪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矫孟路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