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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初字第004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原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总监。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王某乙。
被告人吴某,个体经营二手车。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
被告人陈瑞和,江西省高安市采茶剧团职工。曾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转逮捕,同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于2013年1月25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又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甲、方某。
被告人范某,个体经营二手车。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抓获并羁押,于同年4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甲。
被告人陈辉,个体经营二手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8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
被告人杨某甲,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6月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2月11日被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又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1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吴某、陈瑞和、范某、陈辉、杨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映霞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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