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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初字第004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原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总监。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王某乙。
被告人吴某,个体经营二手车。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
被告人陈瑞和,江西省高安市采茶剧团职工。曾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转逮捕,同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于2013年1月25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又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甲、方某。
被告人范某,个体经营二手车。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抓获并羁押,于同年4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甲。
被告人陈辉,个体经营二手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8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
被告人杨某甲,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6月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2月11日被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又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1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吴某、陈瑞和、范某、陈辉、杨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映霞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午8月,被告人张某在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服务总监期间,将在该公司因自燃而处理退赔问题的苏H×××××奥迪A8、苏H×××××奥迪A6两部轿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证件出售给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先后在QQ群中发布出卖上述证件的信息,被告人陈瑞和看到信息后,仅将原信息联系方式修改为自己的联系方式后,再次转发到QQ群中。被告人范某、陈辉、杨某甲先后与陈瑞和联系购买,陈瑞和电话联系吴某确定购买并支付定金,将苏H×××××奥迪A8轿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240000元介绍卖给被告人范某、陈辉,将苏H×××××奥迪A6轿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88000元介绍卖给被告人杨某甲。后被告人陈瑞和将吴某联系方式告知被告人范某、陈辉与杨某甲,被告人范某、杨某甲先后到淮安,被告人吴某带他们到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查看上述自燃车辆,并拓印车架号、发动机号,被告人吴某先后通过“黄牛”朱某乙在没有车辆到场检验的情况下,办理了两辆车的转籍并提档手续,将两辆车的相关证件卖给被告人范某、陈辉、杨某甲。被告人张某从中获利175000万元;被告人吴某从中获利135000万元;被告人陈瑞和从中获利18000元。
2013年8月,被告人范某、陈辉将购买的奥迪A8轿车的相关证件套用到一辆走私的奥迪车上,以95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从中获利40000余元。现该走私汽车已经被扣押,公安机关已经将走私线索移交海关,给车主造成950000元的损失。同时,因上述两辆自燃汽车的相关证件被出售,导致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向车主先期赔付980000余元后,暂时无法向汽车生产厂家索赔。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张某当庭辩称,其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主动向单位领导坦白其买卖机动车证件的事实。
其辩护人提出:一、张某在被抓获前,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二、张某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三,张某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不表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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