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0046号(2)
被告人陈瑞和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不表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一、陈瑞和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仅仅实施了转发卖证信息,收取介绍费的行为,属从犯;二、陈瑞和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三、陈瑞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范某辩称,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失。
其辩护人提出,范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理由如下:一、范某与陈辉获利4万元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二、车主对于所购买的车辆是走私套牌车是明知的,不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故不能认定给车主造成95万元的损失。另范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辉辩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
其辩护人提出,一、指控陈辉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二、陈辉与范某共同获利4万元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三、陈辉在本案中仅与范某存在犯罪的意思联络,地位作用较小,属从犯;四、车主明知所购车是违法车辆,其受到的损失不应由陈辉、范某承担。
被告人杨某甲辩称,其自己没有获利,并遭受8.8万元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午8月,被告人张某在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服务总监期间,将在该公司因自燃而处理退赔问题的苏H×××××奥迪A8、苏H×××××奥迪A6两部轿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证件出售给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先后在QQ群中发布出卖上述证件的信息,被告人陈瑞和看到信息后,仅将原信息联系方式修改为自己的联系方式后,再次转发到QQ群中。被告人范某、陈辉、杨某甲先后与陈瑞和联系购买,陈瑞和电话联系吴某确定购买,由范某、陈辉、杨某甲支付定金后,陈瑞和将苏H×××××奥迪A8轿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240000元介绍卖给被告人范某、陈辉,将苏H×××××奥迪A6轿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88000元介绍卖给被告人杨某甲。后被告人陈瑞和将吴某联系方式告知被告人范某、陈辉与杨某甲,被告人范某、杨某甲先后到淮安,被告人吴某带他们到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查看上述自燃车辆,并拓印车架号、发动机号,被告人吴某先后通过“黄牛”朱某乙在没有车辆到场检验的情况下,办理了两辆车的转籍并提档手续,将两辆车的相关证件卖给被告人范某、陈辉、杨某甲。被告人张某从中获利175000万元;被告人吴某从中获利135000万元;被告人陈瑞和从中获利18000元。
2013年8月,被告人范某、陈辉将购买的奥迪A8轿车的相关证件套用到一辆走私的奥迪A8车上,以95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从中获利40000余元。现该走私汽车已经被扣押。同时,因上述两辆自燃汽车的相关证件被出售,导致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向车主先期赔付980000余元后,暂时无法向汽车生产厂家索赔。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退缴犯罪所得5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人民币997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吴某、陈瑞和、范某、陈辉、杨某甲供述,证人夏某、王某丙、洪某、朱某乙、曾某、周某、陈某、田某、杨某乙、霍某、黄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孙某、杨某戊、魏某、凌某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完税证明,信息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条,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车辆发动机号、底盘号,车辆过户登记情况,大众车信息查询记录,银行转账明细,郑州车管所函,海关总署缉私局函,出入境记录,车辆配置检查结果,鉴定报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监狱罪犯档案,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范某、陈瑞和、陈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与吴某、被告人吴某与陈瑞和、被告人范某与陈辉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吴某、范某、陈瑞和、陈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瑞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退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0000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是否给车主造成950000元人民币的损失问题,经查被告人范某、陈辉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车主作为被害人损失950000元的事实。
关于被告人范某、陈辉的辩护人均提出没有获利4万元的意见,经查,范某和陈辉购买走私车花费50余万元,购买机动车证件花费24万元,而最终购买该车的车主黄某乙共支付95万元,被告人范某多次稳定的供述是陈辉告诉他共获利4万余元,结合购车和相关手续的情况,本院对于范某的供述予以采纳。故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没有获利4万元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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