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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初字第001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日至7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及郭某(另案处理)在淮安市清河区境内,采用趁人不备、撬锁等方式盗窃作案五起,共计窃得电动车、摩托车五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14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及郭某在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新苑逸城小区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丙同多爱佳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2元。
2、2014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及郭某在淮安市清河区中鑫商城乐巢酒吧楼下走道内,窃得被害人潘某赤兔马牌燃油助力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70.81元。
3、2014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及郭某在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新苑逸城小区大门对面的墙边,窃得被害人胡某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44元。
4、2014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及郭某在淮安市清河区淮萃网吧A区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赤兔马牌燃油助力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2元。
5、2014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及郭某在淮安市清河区万达广场万千百货停车场,窃得被害人陈某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5元。
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其盗窃的多爱佳人牌电动车一辆发还被害人王某丙同,雅马哈牌摩托车两辆分别发还被害人胡某、陈某,赤兔马牌燃油助力车一辆发还被害人李某。扣押了被告人王某甲人民币500元、郭某人民币1035元已发还被害人潘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庭前供述,被害人王某丙同、潘某、胡某、李某、陈某陈述,证人郭某、夏某、谷某、朱某、王某乙、于某、施某、邱某证言,辨认笔录,购车收据,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转让合同,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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