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0074号(2)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陈某甲庭前供述,证实2005年丁某两次起诉陈某甲,第一次是因为陈某甲欠丁某钱的事情,第二次是经营浴室违约的事情,两次判决后陈某甲还过1500元给丁某,后就再也没有还过钱。2005年陈某甲知道上述两份判决处在执行中,且自己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2014年陈某甲位于西郊村三组147号的房子要拆迁,其将房子赠与其女儿陈某乙,拆迁后共拿到253万的拆迁款,所有的拆迁补偿款都是陈某甲自己支配的,陈某甲用这笔拆迁款以陈某乙的名义在淮安市恒大明都小区买了两套房子共支付1253728元,偿还所欠丁某的钱160000元,偿还欠其他人欠款共计905000余元,其余的钱用的差不多了。
二、相关证人证言
(一)证人丁某证言,证实2004年左右,陈某甲向其借钱,后借了13万元左右给陈某甲,陈某甲租自己浴室没有交租金,经过清河法院两次判决,共欠其16万多元,后在2015年春节前,陈某甲已还16万元。
(二)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其系陈某甲的女儿,陈某甲将淮安市清河区西郊村三组147号的房产赠予陈某乙,这就是陈某甲的意思。赠予书实际签订的时间是2014年6、7月份,陈某乙没有看到过一分钱拆迁款,陈某乙就是跟陈某甲把拆迁款的支票拿着,然后又去苏州银行以陈某乙的名义开了一张银行卡,把拆迁款都存到了这张银行卡里。陈某乙没有拿过拆迁款,都在陈某甲处。陈某乙借过7万块钱给陈某甲,陈某甲拿到拆迁款之后,在2014年8月,就把7万块钱还给陈某乙了,钱是打到陈某乙老公的盛鹏程的农行卡上了,恒大名都这两套房子还没办房产证,购房合同是陈某乙签的字,就是用拆迁款买的。买房、签合同都是陈某甲的意思,就是借陈某乙名字用一下。
(三)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系淮安市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陈某甲家拆迁协议是在2014年5、6月份签的,他家房子有建筑执照的是200多平方米,他将有证的部分赠与了他女儿陈某乙,陈某甲写的赠与书,拆迁协议是他女儿陈某乙签的,后来陈某乙签字领的拆迁款支票,是250万元。
(四)证人章某证言,证实其系淮安市清河区西郊社区工作人员,证实陈某甲向拆迁工作组提出写一份赠予书便于拆迁后直接将房产证办成女儿姓名,并到指挥部写下了赠予书,章某在赠予书签字见证,具体日期其记不清楚了。
(五)证人常某、金某、王某、韩某、陈某丙、陈某丁、姚某证言,证实陈某甲欠上述人员债务,陈某甲在自家房屋拆迁后偿还所欠各人债务,共计905000余元。
三、相关书证
(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合同书、借条、民事诉状等,证实2005年3月10日清河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丁某借款12760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从2004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民一终字第0531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谈话笔录、合同、民事诉状、送达证等,证实2005年9月19日清河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甲应给付原告丁某共计37700.1元。”后陈某甲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三)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执行通知书、保证书、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情况报告等,证实丁某分别于2005年4月15日、2006年9月28日对上述两份判决向清河法院申请执行,后均因陈某甲下落不明、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清河法院分别于2005年6月2日、2006年10月23日裁定终结执行。
(四)申请恢复执行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证、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等,证实2013年4月,丁某向清河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当月清河法院对陈某甲房屋继续查封。
(五)房屋产权证,证实淮安市西郊村3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陈某甲;赠与书,证实陈某甲将自己位于西郊村三组147号的房屋赠与其女儿陈某乙;拆迁协议、领款单,证实陈某乙共领取拆迁补偿款2501892.2元。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2014年7月11日,陈某甲以陈某乙的名义,购买了淮安市恒大名都小区5幢1401室、3204室两处房屋,共花费1253728元。
(七)清河法院执行局出具的贷款利率计算表,证实至案发前被告人陈某甲应给付丁某利息共计33万余元;淮安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陈某甲已向清河法院缴纳160000元用于归还其欠丁某的本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其一直不知道应还多少钱,故不属于拒不履行的情节,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自2005年明确知道自己应偿还丁某的欠款中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判决书中也明确载明,陈某甲也明知两份判决处在清河法院执行程序中,且一直没有归还本金及利息。陈某甲在自己房屋被拆迁拿到拆迁款后,也没有及时的将所欠丁某的欠款偿还,而是以其女儿陈某乙的名义购买了两套房屋和偿还欠其他人的欠款,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所欠丁某利息共计33万元,其逃避承担还款义务的主观故意明显,对于这一辩解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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