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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初字第0005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甲,江苏省海安县少儿图书馆员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转取保候审。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康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甲为帮其父母索要工程欠款,在其父亲韩某乙提议下,用塑料管道、铁架子等物品,将淮安市清河区中环国际工地门前的淮海西路机动车道堵塞,导致来往车辆不能通行,经现场民警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劝说,被告人韩某甲等人仍不放弃堵路行为,在民警准备强行疏通道路时,被告人韩某甲加以阻止,并拳击民警陈某面部,在被拉入牌照为苏H×××××警的警车后,被告人韩某甲又用脚将该警车左侧车窗玻璃蹬坏,随后被告人韩某甲被传唤至长西派出所,但其仍拒不配合,与民警发生撕扯,导致民警王某面部被挠伤。被损坏的车窗玻璃维修价格为36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对其依法判决。
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甲为帮其父母索要工程欠款,在其父亲韩某乙提议下,用塑料管道、铁架子等物品,将淮安市清河区中环国际工地门前的淮海西路机动车道堵塞,导致来往车辆不能通行。清河公安分局民警及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劝说,被告人韩某甲等人仍不放弃堵路行为,在民警准备强行疏通道路时,被告人韩某甲加以阻止,并拳击民警陈某面部,在被拉入牌照为苏H×××××警的警车后,被告人韩某甲又用脚将该警车左侧车窗玻璃蹬坏,随后被告人韩某甲被传唤至长西派出所,但其仍拒不配合,殴打民警王某,导致王某面部被挠伤。被损坏的车窗玻璃维修价格为360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韩某甲向受害民警道歉并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长西派出所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某甲的庭前供述、被害人陈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史某、苏某、韩某乙、潘某、沈某证言、辨认笔录、警车维修费用结算单、谅解说明、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韩某甲当庭供认不讳。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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