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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00124号
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5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位于金湖县塔集镇中心小学北侧万宝商店内设置“东方明珠”(小球机)、“宏鑫宝贝”(苹果机)赌博游戏机各一台供人赌博,并容留多名未成年人赌博,至2015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词,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认定书、发破案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金湖县公安局的犯罪工具[“东方明珠”(小球机)、“宏鑫宝贝”(苹果机)赌博游戏机各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文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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