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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00108号
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甲,原任中共金湖县塔集镇陆河村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4年11月26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乙,原任中共金湖县塔集镇陆河村总支部委员会副书记。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4年11月26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瑞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主体身份事实
2008年7月,被告人纪某甲任中共金湖县塔集镇陆河村总支部委员会副书记,主持工作;2010年1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纪某甲任中共金湖县塔集镇陆河村总支部委员会书记。
2001年8月起,被告人纪某乙任中共金湖县塔集镇陆河村总支部委员会副书记。
上述事实有中共金湖县塔集镇委员会职务任免文件、情况说明,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职务侵占事实。
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纪某甲利用担任塔集镇陆河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与被告人纪某乙(该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副书记)等人结伙,通过虚列支出等方式先后三次侵占集体资金共计48600元。其中被告人纪某甲参与全部作案,分得赃款38000元;被告人纪某乙参与二次作案,共同侵占集体资金18600元,分得赃款7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陆河村在修建姚庄路过程中,向村民收取20000元修路配套费上缴金湖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2010年9月,被告人纪某甲以该缴款结算票据到陆河村会计纪某丙处报账,将20000元占为己有。
2.2011年,塔集镇水利服务站为陆河村修建纪跳路(陆河南路),被告人纪某甲付给该站修路配套费30000元。被告人纪某甲在向会计纪某丙报账时谎称支付40000元修路配套费,其中10000元被水利站消费,无票据。后与被告人纪某乙商议另开发票走账。被告人纪某甲通过个体建筑商金某某开具了一张20000元发票,支付开票税款1400元。报账后,被告人纪某甲将其中的10000元占为己有,后就剩下的8600元与被告人纪某乙、纪某丙商议私分。被告人纪某甲得款3000元,被告人纪某乙得款2800元,纪某丙得款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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